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2018-12-28 16:55

【主体】

1.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2.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本律师代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0年9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出资1500万元,占50%;乙出资750万元,占25%;丙出资750万元,占25%。2011年2月18日,股东甲乙丙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书》各1份,约定某建筑工程公司出资1000万元对某房产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后某建筑公司公司按约完成增资,某房产公司办理了相应的验资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验资手续完成后,某建筑工程公司用于增资的1000万元即转入以某房产公司名义开户的实际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控制的某房地产项目专用账户。2014年5月20日,股东甲乙丙作为一方、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一方签订《项目清算及公司股东退股协议》2份,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清算及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股东退股达成协议。此后双方对某房地产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显示内部结算项目净利润为40,283,553.00元。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取了上述净利润,截止2014年10月20日,某房地产项目专用账户的余额为5,678.00元。据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法院,要求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返还1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简述】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增资扩股协议书》、《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及《项目清算及公司股东退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各方的合作模式为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对某房地产公司增资的方式成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并负责对某房地产公司拥有的地块的某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独立核算,相关债权债务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享有和承担,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款,即增资协议中约定的1.6亿元,后变更为2亿元;合作结束时由全体股东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后各方又变更约定为合作结束时,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某房地产公司。

一审法院裁判:某建筑工程公司提取款项并非是对某房地产公司整体利润的分配,而是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某房地产项目收益的分配,故无需经过特定程序。甲乙丙和某建筑功工程公司均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他们各方之间的协议具有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性质,某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全体股东之间协议提取款项并无不当,其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因此,对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出资100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败诉后,某房地产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心得】

还本溯源,本案实质为股东出资纠纷,在签订出资协议,本案中为对单个项目增资扩股的情形,是比较典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的常用方式,对于增资一方一定要在协议里就退出方式作明确约定,本案中的协议均是某建筑工程公司参与某房地产项目时本律师代理起草,彼时我再三考虑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如何退出并几经修改,事实证明,当时的谨慎是必要的。